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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解析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5日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一、“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定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特征有三,1)同居双方中一方有配偶,另一方为婚外异性。2)同居期间不以夫妻名义相称。3)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实践中应将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双方的主观追求,以及与那些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通奸、姘居关系进行比较等诸多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不应仅将同居的时间长短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在这里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指“包二奶”、“包二爷”、“姘居”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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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与其他一些概念的区别

  1、与重婚区别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而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仍然和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比较两者是否是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成为两者的重要区别。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依法应受法律刑罚的制裁;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其只是违反了纪律、道德界限,属于纪律和道德谴责范畴。

  2、其与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予以区别,即将两性间的同居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共居一处。

  三、 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

  法院可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无过错赔偿;若是军婚,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实践中认定的难度

  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问题,在实践中取证特别的困难,无过错方要举证证明过错方具备其三个特证,如果仅拿出一定的证据,比如照片或者其它,跟异性交往密切的其它材料,想要证明同居关系的存在的话。实践中,法院在判决书里写得比较严重的都是:“因与异性来往密切,造成双方感情破裂,造成离婚”,并不会轻易的认定同居。因此,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私家侦探、捉奸,半夜里到人家家里去拍照、打110报警等,但律师提醒,这样的证据法官在采信时会考虑其证据是否合法,因为这样的行为会严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轻易的认可,可能会鼓励捉奸。故法院在认定这类证据的过程是非常谨慎的。故尽量收集其他的证据,最好是能够理智的处理夫妻间出现的这些问题,以免出现好合不好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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