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离婚程序
财产分割
成功案例
子女抚养
协议离婚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离婚程序
成功案例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协议离婚
婚姻家庭
婚姻关系
重婚犯罪
婚姻自由
同居纠纷
婚姻法规
婚姻财产
子女血亲
继承法
首页
>
律师文集
>
子女抚养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权吗?
发布时间:
2017年6月2日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您可能也对一下文章感兴趣
1.18岁以上的子女能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吗?是否只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多生育孩
2.未婚生子双方都不要孩子怎么办 非婚生育和未婚生育的区别有哪些
3.探视权特征有哪些 探视权有时间限制吗
4.起诉变更抚养权需要请律师吗?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协议书怎么写
5.抚养权相关法律条款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70693567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