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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妻子“跳楼价”甩卖共有房屋被判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1日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价值44万余元的房屋以18万的价钱低价卖出,妻子知道后将丈夫和买房人告上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日前,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丈夫败诉。

  妻子刘青诉称,自己与徐平是夫妻关系,2008年3月,徐平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芬恶意串通,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18万元超低价格与王芬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出让给王芬。使得王芬在2008年4月获得了该楼房房屋所有权证,刘青告上了门头沟法院,要求确认徐平与王芬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丈夫徐平辩称,其从王芬处借款18万元用于工程投资,后因无力偿还,用楼房抵债,不同意刘青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徐平与刘青系夫妻关系,该楼房原登记所有权人为徐平,系徐平夫妻共同财产。经评估,该套楼房市场价值44万余元。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平未经刘青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其与王芬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刘青同意或追认,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王芬虽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其与徐平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该楼房市场价值,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一审判决徐平与王芬的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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