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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汇总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3日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问题提示】

  1、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2、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产,如何分割?
  3、夫妻婚后出资(包括贷款)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4、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房产如何分割?
  5、离婚时,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如何处理?
  6、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

   【案例1】婚后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活波可爱的贝贝是大学里的校花,作为校广播站的播音员,深受老师和同学们的喜欢。小安和贝贝是大学同学,大一时,就对贝贝展开了疯狂的追求,终于在大三时,贝贝答应了小安的追求,成为了小安的女朋友。毕业后,小安分到一家外资企业工作,贝贝进了一家电视台,两人的恋情发展顺利,2002年3月,这对恋人便顺理成章地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最初在外面租房居住。2003年元月,因为小安的成绩突出,公司外资的经理奖励他一个红包,有5万元。贝贝平时的工资都买了衣服和化妆品,自己婚前也没什么积蓄,小安的工资每个月交给了贝贝,还剩下3万元,小安特别高兴,算算8万元可以付个首付,就主动提出购买一套房产,小安的父母主动提出愿意提供大力支持。不久小安和贝贝签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缴清了购房款32万余元,除了小安的5万元奖金,两人的工资积蓄3万元,小安的父母支助了14万元,小安另外向叔叔又借了10万元,也就没到银行申请货款,只是答应五年内归还叔叔的借款。可是,就在搬进新房还不到一年,贝贝突然向小安提出离婚。原来,贝贝无意中从小安的手机中发现有暧昧的短信息,经多方打听,听说小安瞒着自己与公司的一个女孩子暗中已经交往半年多了,经常一起外出吃饭、喝茶一向骄傲的贝贝难以接受小安的背叛,向法院递交了要求离婚的诉状。小安不同意离婚,解释说和那个女孩子仅仅是比较密切的同事关系,并没有任何不正常的关系二尽管法院多次调解,但贝贝决心已定,无奈的小安最终同意离婚,但他要求取得他们共同购买的商品房的所有权,他认为房产主要是他和他的家人的贡献,贝贝并没有权利取得房产,在分割时,应该首先归还父母和叔叔的债务24万元,以及自己的奖金5万元。贝贝也不愿放弃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她认为房产是在婚后购买的,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钱是赠与的,不用返还。叔叔的10万元还没有到归还时间,所以应该由小安自己负责归还。而且小安对婚姻不忠,有过错行为,应该少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该套房产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参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价值40万元,因夫妻尚有小安叔叔的借款10万元,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净值只有30万元,双方各有一半即为15万元。父母的14万元应当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无需返还。考虑到小安对房产的取得贡献较大,因此房产归小安所有,补偿15万给贝贝。贝贝关于小安存有过错应当少分的主张,因为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没有采纳。

 

  【案例2】对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增值我有权分享吗?

  李x康(男)在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分部工作,薪资颇丰。2000年10月,工作了两年的李x康积攒了足够的金钱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楼下店面,付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产证。2001年10月,李x康认识了黄佳云(女),不久二人结为夫妇,李x康所买的房产此时也升值至50万元。5年后,因为李x康发现彼此没有共同语言,互不关心,感情已无法挽回,李x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李x康婚前所购房产的市值已达80万元(双方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异议,只是在谈及房产的分割时,黄佳云主张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x康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此房产为李x康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x康和黄佳云在婚后没有就该房产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因此,房产仍然属于李x康的个人财产,其增值黄佳云无权分割。

 

  【案例3】婚房的增值部分我们应该共享!

  张x国(男)和朱x敏(女)于2000年底因工作而认识,双方随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并陷入了热恋。半年后,热恋的二人即步入了婚姻殿堂。但是,由于婚前接触的时间很短,彼此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淡薄。后来,朱x敏发现张x国有了外遇,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张x国变本加厉,与第三者同居,导致夫妻感情最终破裂。朱x敏向法院提起离婚。双方对离婚没有争议,焦点在于财产的分割上。在婚前一个月,张x国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元,其中贷款15万多元,期限15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5.3万元。按照法律的规定,张x国要把26500元归还朱x敏,在这一点上,双方没有争议。但是,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要不要共享引发争议。据专业评估所评估,这套商品房目前已经升值,其市场价格大约为53万多元。朱x敏认为,房子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张x国不仅要支付26500元给朱x敏,即结婚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还要与其分享房产增值部分。根据评估,法官认为,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应该一人一半,因此张x国还要支付35000多元给朱x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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