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离婚程序
财产分割
成功案例
子女抚养
协议离婚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离婚程序
成功案例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协议离婚
婚姻家庭
婚姻关系
重婚犯罪
婚姻自由
同居纠纷
婚姻法规
婚姻财产
子女血亲
继承法
首页
>
律师文集
>
婚姻家庭
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谁抚养?
发布时间:
2016年1月25日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您可能也对一下文章感兴趣
1.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应对措施
2.绝症女将房产留给同居男友 离婚后干涉对方犯法吗
3.民法典的基本构成有哪些 结婚后才发现对方有外债是否是骗婚
4.刑法对于重婚罪有什么规定 起诉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
5.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70693567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