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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婚姻法-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性质是法定共同共有,因而夫妻双方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是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夫妻对

共同财产的权利包括:

  1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占有权。即夫妻二人都有权占有共同财产,这是行使使用权的前提条件。

  2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使用权。即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使用共同财产,不受他方的限制或排斥。

  3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管理权是不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对财产的保存、保管、维修、收益等权利。处分权是关系到所有权转移或对财产设定负担的权利,如买卖、赠与、抵押

、担保等。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大体确立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原则。对此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

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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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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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

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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