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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约定没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9日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咨询:
    王某和张某经人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时女方张某提出,为确保双方关系的稳定,要男方王某付2万元定金。如以后王某反悔,无权要求张某返还该2万元定金;若张某反悔应双倍返还王某给付的定金。王某为了能结婚,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之后王某将2万元给了张某,两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就发生争执,在不到一年的婚姻生活中,王某、张某因感情不和就一直分居生活。于是王某想到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定婚时付的定金2万元,其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复: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被禁止的、违背婚姻自由的做法是无效的。王某和张某约定定金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本案中,王某和张某在恋爱当中就通过2万元保证金的办法,来限制对方选择结婚对象的自由,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反。双方恋爱时所达成的定金协议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属无效协议,张某为此所收取的2万元定金,应全额返还王某。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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