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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你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8日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夫妻约定财产制,你知多少?

  核心内容:本文有婚姻法编辑着重介绍《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规定。《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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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全文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条件

  夫妻实行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约定的应当时:(1)约定时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 约定的内容合法,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2、约定财产制度的种类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限定共同财产制这三种制度中作以选择。

  (1)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全部归各自所有,而排斥双方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3)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约定其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部份归夫妻共有,而其余的归夫妻分别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即部份共同共有、部份个人所有的制度。

  3、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1)约定财产制对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所以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2)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

  在我国规定的三种约定财产制类型中,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对各自的财产是独享权利,对财产债务也是各自承担,因而这一约定不仅影响夫妻的财产关系,而且对第三人也将产生重要影响。由于我国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仅要求书面形式,并不要求当事人履行公示程序,故为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对分别财产制下,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采取了极为严格的条件,即必须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内容的,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如不知道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中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夫妻一方需要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在与第三人交易时,已事先告知了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情况,否则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3)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

  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其一,依法达成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其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其三,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可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夫妻财产的归属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改变,实质上该条款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变更或撤销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关系的两种财产制形式,即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人们婚姻价值观的变化,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现实婚姻中愈来愈多,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问题,现行婚姻法及其解释未作规定。

  专家分析:

  笔者认为,婚姻法及其解释应该明确允许婚姻当事人协商变更或撤销已经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明确在法定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或撤销原有夫妻财产约定,以期完善我国婚姻法制度,这不仅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提供了范例,还基于以下分析:一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双重性。夫妻财产约定既具有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又具有财产权益的属性,本质上还是一种财产契约,是夫妻当事人彼此创设的财产权利和义务,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自然应该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二是夫妻感情影响婚姻财产观念。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的增进或淡化,夫妻双方的婚姻价值观、对待婚姻财产的态度都会发生变化,从而产生对原有夫妻财产约定变更或撤销的想法。三是夫妻财产收入状况的动态变化。夫妻财产关系往往随着各自收入的增减及财产类型的变化,必然呈现动态的法律关系,如一方长期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收入或收入减少,难以维持生活,原来的财产约定已经不适应于婚姻当事人,应该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或者执行原有约定显失公平等情形...【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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