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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岁的子女可向父母请求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0日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已满18岁的子女可向父母请求抚养费

   大学生起诉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各地判决结果各异。有的法官认为大学生尚未独立生活,父母仍应承担抚养义务;有的法官则认为已满18岁的大学生,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生活能力,完全可以通过勤工俭学或者申请助学贷款来完成学业,不属于法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传媒大学女大学生某高起诉父亲要求增加生活费被驳回一案备受媒体关注。据媒体报道,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后,高某认为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司法解释侵害了她受教育的权利,她准备给全国人大写一份建议,请求人大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再一次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我们暂不讨论违宪审查是否成立。先看看我国对父母抚养子女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大学生到底能不能要求父母承担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来看,子女在两种情况下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一是未成年;二是不能独立生活。对于第一种情况很好理解,未成年当然是指不满18周岁。相信这不需要做任何解释,大家都能明白。问题在于第二种情形中的“不能独立生活”应该如何解释?大家的理解可能就不一致了。

   首先,我们按照婚姻法该条款的表述和逻辑来理解,该条喀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该是指未成年以外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其次,哪些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所解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就是成年子女,并以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进行了解释。该解释明确列举了不能独立生活的两种情形:一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二是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为防止遗漏未列举的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这里又用了概括式的表述进行归纳,即“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于第一种情形特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似乎排除了正在接受大学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很容易让人误认为正在接受大学教育的成年子女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很多法院没有支持大学生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正是基于这一理解。媒体广泛报道的女大学生高某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被驳回一案,法官也是基于这样的理解做出了判决。

   但是,笔者认为即使成年的大学生子女被排除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范围之外,但仍可以归于“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范围之内,应该有权要求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因为成年的大学生并不是由于自己的主观原因不去通过就业或者劳动而独立生活,而是因为要在学校接受正常的大学教育而无法或者难以独立生活。虽然说学生可以勤工俭学,但勤工俭学并不是正常的就业途径,不构成独立的劳动,而且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以及教育的开支。

   目前,大多数的大学生都很难一边学习一边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自己的生活和学习所需要的费用。现实中,能够通过自己勤工俭学或者在创业来维持自己生活和学习的大学生聊聊无几。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即便是很多完成了大学学业的大学生仍就难以找到工作,更何况正在大学读书的学生。面对越来越贵的学费,日渐高涨的消费支出以及严峻的就业形势,要求在校的大学生找到一份既能维持基本生活,又能应付大量学费和学习费用的工作是非常苛刻的,也是不现实的。这是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司法应该尊重这一客观现实。如果法律强迫子女勤工俭学、独立生活,那又如何保证没有父母抚养的大学生能够完成正常的大学教育呢?有人说可以申请助学贷款,但是助学贷款是有严格条件的,而且主动权在银行。实际上,如果父母有抚养能力而不履行抚养义务,往往不符合助学贷款的条件,很难申请到助学贷款。所以,要求大学生通过助学贷款来完成学业也是不符合现实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父母与子女除存在身份上的特殊关系外,在法律上还存在抚养与赡养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家丑不可外扬,父母或者子女不尽抚养或赡养义务,在大多数人看来毕竟不是什么好事。父母或者子女不到迫不得已,一般是不会通过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所以,当子女或者父母通过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抚养或者赡养义务时,笔者认为应该从宽掌握抚养和赡养的条件。对于正在接受大学学历教育的子女,在父母有抚养能力而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法院应当支持大学生子女要求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合理请求。试想,如果法院对于子女的合理请求不予以支持,那么很可能迫使其辍学,这将对其前途和命运产生很大的影响,也可能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一定的影响。我们也很难相信,当其父母年老的时候,子女会主动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他们的内心,很难产生感恩父母、感恩社会的思想。当父母走投无路的时候,是不是又要通过诉讼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呢?如果家庭出现了这样的局面,还能说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吗?这难道不是社会的不幸、法律的不幸吗?所以,法院的判决还要应该考虑到判决所带来的社会效应。

   因此,笔者认为,为保障在校大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创造和谐社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我们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我们司法实践中应该将正在接受大学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视为“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应该对在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承担必要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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