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绝履行探视协议如何处理?
当父母之间就子女探视问题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履行时,这不仅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也可能构成对另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若协商不成,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探视权利,并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再婚后对前子女探视有何影响?
再婚并不会直接影响到父母对前子女的探视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他们对自己亲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此而改变。这意味着,除非有特别的情况(如法院判决限制探视),否则再婚的一方仍然保有对其前子女进行探视的权利。同时,如果再婚后的新家庭成员对于前子女的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可能会影响法院对于探视安排的具体考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面对一方拒绝履行探视协议的情形,重要的是要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尝试通过沟通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应准备好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