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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能否与外国人结婚,其程序是怎样的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的自由将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年9月21日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Tags: 公安警察能否与外国人结婚,其程序是怎样的,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的自由将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吴炳烨律师,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公安警察能否与外国人结婚,其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警察能否与外国人结婚,其程序是怎样的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我国的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一般情况下,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条件以及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的就可以根据自已的意愿缔结婚。

但对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情况,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虑,我国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即规定了一部分人不可以与外国人结婚。因为在特定的情况下,私人的益利要证步于国家的利益。当然这种国家利益对于私人利益的限制也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可以过分或者随意地限制私人权利而侵害了私人的合法权益.在婚姻问题上,法律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性制定,其中包括对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身份上的限制。《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如果是在国外结婚的话,则要遵照当地婚姻缔结的相关法律办理相应的手续。

结合上述为大家整理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一部分人不可以与外国人结婚,其中就包括了公安人员。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的专业律师。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的自由将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2006年12月17日上午,陕西省横山县白界乡林苑村远远过来一支娶亲车队。车队刚走到村十字路口,突然“冒出”几辆奥拓车把彩车团团围住,十几个年轻人手持大刀,砸烂车玻璃,打伤迎亲人员,抢走了新娘马某。

警方随后介入展开调查,通过取证显示:组织实施抢亲者崔某,与新娘马某早于半年多前就已相识,并在交往中产生感情。事件的受害方新郎郑某与新娘马某于3年前就已订婚,马某在上学期间曾得到郑家不少资助。二人结婚前,马某表示了对这桩婚姻的反对,但迫于父母的压力及诸多因素的干扰,马某还是与郑某办理了结婚手续,双方家里也定于12月17日为二人举办婚礼。但在成婚前一天晚上,马某用手机与崔某联系,让他在次日郑某迎亲时将自己抢走,并告诉崔某结婚车队行走的时间、路线等。到了次日,在郑某迎娶马某时,就发生了刚才文中叙述的一幕。

《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人认为,本案中马某的行为不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理由是此罪实行的行为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组织实施抢亲者崔某,作为结婚当事方马某和郑某之外的第三人,采取暴力行为,干涉他人正常的结婚自由,理应构成该罪,而马某作为本案中结婚当事方,其相关行为只是阻止或破坏了自己要进行的完婚行为,并没有干涉“他人”的婚姻,所以,马某的行为不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首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此案中,马某和郑某的结婚行为中,既有马某的结婚自由,也有郑某的结婚自由。郑某相对于马某来说也应视为“他人”,马某与崔某合谋实施的抢亲行为事实上是以暴力行为干涉了郑某的婚姻自由,所以马某行为侵犯的客体完全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客体要求。

其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定年龄,具备完全刑事的人都可构成此罪,新娘马某的主体身份应符合此罪的主体身份要求。

另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不能自由结婚或离婚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此案中,马某事发前晚与崔某合谋抢自己的行为,即是希望以抢亲的手段造成郑某不能与自己结婚的结果。其完全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要件。

最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中,马某虽然在整个抢亲过程中,自己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但作为此次抢亲事件的指使者和策划者,其与崔某一手导演和组织了这起暴力抢亲事件,致使迎亲车辆被砸、迎亲人员被打伤、结婚仪式无法继续进行,这些暴力行为的实施和进行与马崔二人事前的商议预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抢亲事件中的暴力行为是在马崔二人的直接授意和组织下发生的,所以,我们认为,马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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